在俄罗斯联邦,01年2021月31.07.2020日第259-FZ号联邦法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让我们考虑一下该法定义的基本概念:
分布式账本
根据第 7 条。 1 定律:
就本联邦法而言,分布式注册表被理解为一组数据库,其中包含的信息的身份根据已建立的算法(算法)得到保证。
该定义绝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分布式注册表的定义;正式而言,任何执行复制和/或定期执行备份的数据库集都属于该定义。 应该考虑到任何数据库,就像一般的软件一样,都是在既定算法的基础上运行的。 也就是说,从形式上来说,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任何多个数据库同步数据的系统都是“分布式注册表”。 从 01.01.202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起,任何银行信息系统都将被正式视为“分布式注册表”。
当然,分布式账本的真正定义是完全不同的。
是的,标准
区块链是一种分布式账本,其中已确认的块使用加密链接组织成顺序添加的链。
区块链的组织方式是为了防止记录发生变化,并在账本中代表完整的、定义的、不可变的记录。分布式注册表是分布在一组分布式节点(或网络节点、服务器)上的(记录)注册表,并使用共识机制在它们之间进行同步。 分布式注册表的设计方式是: 防止(注册表中的)条目发生更改; 提供添加但不能更改记录的能力; 包含经过验证和确认的交易。
看来,该法对分布式注册机构的错误定义并非偶然,而是故意的,该法对“信息系统”的要求就证明了这一点,其中还包括“基于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在分布式注册表上”。 这些要求使得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显然不是在普遍接受的术语意义上谈论分布式注册表。
数字金融资产
根据第 2 条。 1 定律:
数字金融资产被认定为数字权利,包括货币债权、行使发行级证券权利的能力、参与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资本的权利、要求转让发行级证券的权利证券,这是根据本联邦法规定的方式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决定所规定的,只有通过在基于分布式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改)记录才能发行、记录和流通。注册表以及其他信息系统中。
“数字法”的定义包含在
- 数字权利被认为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和其他权利,其内容和实施条件根据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信息系统规则确定。 数字权利的行使、处置,包括转让、质押、以其他方式负担或限制数字权利的处置,只能在信息系统中进行,而无需向第三方求助。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数字权利的所有者是按照信息系统规则有能力处分该权利的人。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另一个人被视为数字权利的所有者。
- 基于交易的数字权利的转让不需要该数字权利义务人的同意。
由于 DFA 在法律中被称为数字权利,因此应假定它们受第 141 条规定的约束。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1-XNUMX。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并非所有数字权利都是数字金融资产,例如《数字权利法》中定义的“功利性数字权利”。
- 货币需求,
- 行使股本证券权利的可能性,
- 参与非公众股份公司资本的权利,
- 要求转让发行级证券的权利
货币需求是对货币转移的需求,因为俄罗斯卢布或外币。 顺便说一句,比特币和以太坊等加密货币不是货币。
发行级别证券根据
- 整合一系列财产权和非财产权,按照本联邦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进行认证、转让和无条件实施;
- 放置在版本或附加版本中;
- 无论购买证券的时间如何,在一次发行中具有相同的数量和行使权利的条款;
俄罗斯立法将股票、债券、发行人期权和俄罗斯存托凭证列为发行级证券。
还应取消的是,俄罗斯联邦的DFA仅包括非公有制股份公司的资本参与权,而不包括其他商业公司的参与权,特别是不包括参与在俄罗斯联邦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在此应考虑到,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的公司或公司可能不完全符合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商业实体的定义。
数字货币
根据第 3 条。 1 定律:
数字货币是包含在信息系统中的一组电子数据(数字代码或名称),作为支付手段提供和(或)可以被接受,该支付手段不是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俄罗斯联邦的货币单位。外国和(或)国际货币或记账单位,和(或)作为投资,并且除运营商和(或)节点外,没有人对此类电子数据的每个所有者承担义务信息系统的负责人,仅负责确保遵守这些电子数据的发布程序以及按照其规则在该信息系统中进行(更改)记录的相关操作的实施。
“国际货币或记账单位”的含义尚不完全清楚;再次,纯粹形式上,这些可以被视为
“没有人对此类电子数据的每个所有者承担义务”这一条款表明,我们正在谈论比特币或以太币等经典加密货币,它们是集中创建的,并不意味着任何人有义务。
如果这种支付方式意味着一个人的货币义务(某些稳定币就是这种情况),那么此类工具在俄罗斯联邦的流通在俄罗斯银行批准的信息系统之外或不通过注册交易所流通将是非法的运营商,因为此类工具属于 DFA 定义范围内。
俄罗斯联邦居民依法有权拥有、买卖数字货币、借贷、赠送、继承、继承等权利,但无权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支付对于货物、工作和服务(该法第 5 条第 14 款):
属人法为俄罗斯法的法人实体、国际组织的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其他独立部门以及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设立的外国法人实体、公司和其他具有民事法律能力的法人实体、实际居住在俄罗斯联邦的个人在连续 183 个月内至少 12 天,无权接受数字货币作为其转让的商品、其执行的工作、其提供的服务或任何其他允许使用数字货币支付商品的方式的对价(作品、服务)。
也就是说,俄罗斯联邦的居民可以从非居民那里以美元购买数字货币,并可以以卢布的价格将其出售给居民。 同时,发生这种情况所使用的信息系统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本法发布DFA的信息系统的要求。
但俄罗斯联邦居民不能接受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式,也不能用它来支付商品、工作或服务。
这与俄罗斯联邦使用外币的制度类似,但需要强调的是,该货币不是外币,并且有关外币的法律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该货币。 俄罗斯联邦居民还有权持有、买卖外币。 但不允许使用美元等付款方式。
该法律没有直接谈到将数字货币引入俄罗斯商业公司法定资本的可能性。 在俄罗斯联邦,这种做法已经发生;比特币被添加到 Artel 公司的授权资本中;这通过电子钱包访问权的转移而正式化(参见。
由于注册资本的出资不属于出售作品或服务的交易,我们认为本法并不禁止未来的此类交易。
正如我们之前指出的(参见
数字货币所有者的司法保护
在第 6 条中。 该法第 14 条载有以下规定:
本条第 5 部分规定的人员的要求(那些。 俄罗斯联邦居民 - 作者与拥有数字货币相关的)只有在告知拥有数字货币的事实并按照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方式使用数字货币进行民事交易和(或)操作时才受到司法保护。税费。
因此,该法规定,对于俄罗斯联邦居民来说,只有向税务局提供信息,与拥有数字货币相关的权利才受到司法保护,但对于非居民则没有这样的限制。
那些。 如果一个人在接下来的 183 个月内在俄罗斯联邦居住的时间少于 12 天,并且将数字货币借给另一个人,那么他可以在俄罗斯法院追回贷款金额,无论他是否告知税务机关但如果他是居民 RF,如果确定原告没有向税务机关通报贷款交易,则必须拒绝接受或满足本条含义内的贷款偿还索赔。
当然,这是一项违宪规定,法院在实践中不应适用。
第 1 部分艺术。
但即使对非居民实行这样的限制,它仍然是违宪的,因为第 1 部分艺术。
还应该考虑到
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运营商。
第 9 条艺术。 该法第 1 条规定:
本联邦法中使用的“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运营商”概念具有 27 年 2006 月 149 日第 XNUMX-FZ 号联邦法“关于信息、信息技术和信息保护”所定义的含义。
信息系统——数据库中包含的一组信息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
信息系统运营商 - 从事信息系统运营(包括处理其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的公民或法人实体。
该法律对可以记录数字金融资产流通的信息系统提出了多项要求。 这些要求使得从技术上讲,这样的信息系统不能以任何方式成为这些术语的普遍接受的理解中的区块链或分布式注册表。
我们特别讲的是这样一个信息系统(以下简称IS)必须有一个“信息系统运营者”。
只有在 IS 运营商的网站上发布此决定后,才能做出签发 DFA 的决定。 换句话说,如果运营商拒绝在其网站上发布此类决定,则根据法律不能发布 DFA。
只有俄罗斯法人实体才能成为信息系统运营商,并且只有在被俄罗斯银行列入“信息系统运营商登记册”后(该法第 1 条第 5 款)。 如果运营商被排除在登记册之外,则 IS 中 DFA 的运营将被暂停(该法第 10 条第 7 条)。
发布信息的信息系统的运营者有义务确保数字金融资产所有者能够根据数字金融资产所有者的请求恢复对信息系统记录的访问,如果这种访问已经被数字金融资产所有者拒绝。由他损失(该法第 1 条第 1 款第 6 款)。 它没有具体说明“访问”的含义,无论是读访问还是写访问,但从第 2 条第 6 条的含义来看。 XNUMX 可以假设运营商仍应完全控制用户的权利:
进行数字金融资产发行的信息系统的运营者有义务根据司法行为、已生效的行政文件,确保数字金融资产记录的录入(变更),包括执行官的决议、其他机构和官员在履行俄罗斯联邦立法规定的职能时的行为,或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发的继承权证书,规定数字的转让不迟于该运营商信息系统收到相应请求之日起的次工作日,按普遍继承顺序排列某种类型的金融资产
根据第 7 条的规定。 6 定律:
非合格投资者购买符合俄罗斯央行根据本联邦法第 9 条第 4 部分定义的标准的数字金融资产的后果,包括该人被非法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是发行数字金融资产的信息系统运营者的责任,有义务根据购买数字金融资产的特定人的要求,自费向其购买该数字金融资产并报销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在实践中,这意味着对于DFA的交易,如果其收购只能由合格投资者进行,则除非获得IP运营商的批准,否则不得进行DFA的转让。
俄罗斯联邦数字金融服务立法的范围。
根据第 5 条的规定。 1 定律:
俄罗斯法律适用于根据本联邦法,包括外国人参与的数字金融资产发行、记账和流通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如果我们纯粹形式化地处理这一表述,那么俄罗斯法律仅适用于其发行、会计和流通完全按照该法律所述进行的金融资产。 如果情况不同,那么俄罗斯法律根本不适用于它们。 即使交易的所有参与者都是俄罗斯联邦居民,所有服务器都在俄罗斯联邦,交易标的是俄罗斯公司的股份或货币义务,但知识产权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发挥作用,那么它不属于俄罗斯法律的范围。 结论绝对合乎逻辑,但很奇怪。 也许该法律的制定者想说一些不同的东西,但他们以自己的方式制定了它。
另一种可能的解释是:俄罗斯法律适用于法律中描述的任何数字金融资产,甚至适用于外国实体。 换句话说,如果交易标的符合法律中CFA的定义,即使交易当事人是外国人,该交易也必须适用俄罗斯法律。 换句话说,根据这一解释,俄罗斯法律适用于世界上所有证券交易所交易债券和其他属于俄罗斯法律 DFA 定义范围内的工具的活动。 我们认为,这样的解释仍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我们不能假设该法可以规范东京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活动,如果交易是在东京或伦敦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属于 DFA 概念下的电子债券和其他资产。
在实践中,我们假设俄罗斯联邦居民将被禁止访问任何不符合该法律要求的“信息系统”,即任何未经俄罗斯银行批准的交易,包括外汇和基于区块链的系统,除非通过“数字金融资产交易运营商”(参见该法第 1 条第 10 款)。
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运营商
根据艺术的第 1 部分。 该法第 10 条(强调部分由作者添加):
数字金融资产的买卖交易,与数字金融资产相关的其他交易,包括以一种类型的数字金融资产交换另一种类型的数字金融资产或者法律规定的数字权利,包括 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信息系统中发行的数字金融资产的交易以及数字版权交易,同时包括数字金融资产和其他数字版权,通过 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运营商,通过收集和比对此类交易的多向应用程序或通过自费参与数字金融资产交易作为交易一方以维护第三方利益,确保数字金融资产交易的达成。
这就是区块链开始的地方。
正如我们上面已经确定的,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不可能使用区块链发行数字金融文件;根据该法律,任何信息系统,包括“分布式登记处”都必须严格集中。
然而,本条赋予俄罗斯联邦居民使用根据外国法律组织的信息系统(即不再必须遵守俄罗斯法律要求的信息系统)中发行的数字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权利,如果此类交易是由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运营商(以下简称-OOTsFA)提供的。
OOCFA 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两种方式确保此类交易的完成:
1)通过收集和比较此类交易的多向应用。
2) 作为第三方利益交易的一方,您自费参与数字金融资产交易。
法律中没有直接说明这一点,但 OOCFA 似乎可以用金钱出售和购买数字货币(在与俄罗斯联邦居民的交易中用卢布,在与非居民的交易中用外币)。
同一人可以是数字金融资产交易所的运营者和进行数字金融资产发行和流通的信息系统的运营者。
根据该定律,OOCFA 是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一种类似物。 俄罗斯央行将维护“数字金融资产交易运营商登记册”,只有登记册中的人员才能开展此类活动。
因此,俄罗斯联邦的 OOCFA 可以充当“外国”分散系统之间的网关(在我们看来,在这方面它特别有趣
换句话说,在中心化的IS中,可以用中心化的“外国”系统发行的数字金融资产进行操作,特别是可以从去中心化的系统中从外国交易对手处接收这些资产,或者通过转移到一个外国交易对手方来转让给外国交易对手。去中心化系统。
例如:OOCFA可以为俄罗斯联邦居民提供购买以太坊区块链上发行的某种类型的DFA的服务。 以太坊系统中购买的资产位于 OOCFA 地址(根据法律规定,OOCFA 可以这样做),并且在 OOCFA 运营的信息系统中,该资产将反映在俄罗斯联邦居民的账户。 这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使得俄罗斯联邦居民更容易使用此类资产,如果他更习惯于使用集中式系统(使用登录名和密码进行访问)而不是基于基于分散式系统的分散式系统。加密密钥,例如,其丢失并不意味着访问恢复的可能性。
在 OOCFA 账户上拥有 DFA 的俄罗斯联邦居民可以使用 OOCFA 出售或交换这些 DFA,交易的另一方可以是在同一 OOCFA 拥有账户的居民,也可以是非居民使用分散的“外国”系统。
数字资产的示例。
区块链上的公司股份/股份。
世界上第一家其股份在以太坊区块链上以代币形式合法表达的公司于 2016 年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注册
公司的股票由部署在地址的智能合约中以电子方式发行的代币代表
0x684282178b1d61164FEbCf9609cA195BeF9A33B5 在以太坊区块链上。公司股份的转让只能以指定智能合约中代表股份的代币转让的形式进行。 其他形式的股份转让均无效。
以 CoinOffering Ltd 为例。 这些规则是根据公司章程本身并利用自由管辖权制定的。 查看更多详情。
目前,在某些司法管辖区,法律直接规定了在区块链上维护股份/股东名册的可能性,特别是美国特拉华州(请参阅第 XNUMX 章)。
现在有一些项目开发利用这些州的立法在区块链上发行电子股票的平台,例如,
新法律为在俄罗斯联邦建立类似结构提供了机会。 这些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形式的混合结构,例如在美国,该公司在去中心化区块链上发行了代币化股票,并且在俄罗斯联邦设有子公司,并且这些代币化股票可以购买(和出售) )由俄罗斯联邦居民根据新法律通过俄罗斯数字交易所运营商的金融资产。
电子账单。
该法谈到的第一种 DFA 是“货币债权”。
可以从一个人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最方便、最普遍的货币债权类型是
然而,艺术。 4
汇票和本票只能以纸质形式(硬拷贝)
是否有可能在实践中实施第 2 条第 1 条中提到的“包括金钱债权的数字权利”? 法律第 XNUMX 条以区块链代币的形式出现?
我们相信这是可能的,基于以下几点:
在俄罗斯联邦有效
艺术。 本公约第 3 条规定:
汇票或本票承担义务的形式由签署这些义务的国家的法律决定。
也就是说,艺术。 4 汤匙。 4
如果汇票项下的义务是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签署的,则这种签署必须仅以纸质形式签署,但如果汇票项下的义务是在电子形式汇票所在的地方签署的没有禁止,但这样的汇票,凭借规定
例如,可以在平台上开具符合英国法律的此类电子账单
结论。
总的来说,与俄罗斯联邦的现有情况相比,该法律对数字货币的使用提出了重大限制。 与此同时,它为与“数字金融资产”(DFA)合作提供了有趣的机会,但这需要俄罗斯银行注册的信息系统运营商和数字金融资产交易运营商采取适当的方法。
文献、链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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