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贏得與甲骨文有關 Java 和 Android 的訴訟

美國最高法院就甲骨文訴谷歌訴訟做出了審議決定,該訴訟自2010年以來一直拖延,涉及Android平台中Java API的使用。最高法院站在谷歌這邊,認為其對 Java API 的使用屬於合理使用。

法院一致認為,Google的目標是創建一個不同的系統,專注於為不同的運算環境(智慧型手機)解決問題,而Android平台的開發有助於實現和普及這一目標。歷史表明,介面重新實現可以透過多種方式促進電腦程式的進一步發展。谷歌的意圖是實現類似的創造性進步,這也是版權法的主要目的。

Google 借用了大約 11500 行 API 結構,僅佔整個 API 實現 0.4 萬行的 2.86%。鑑於所用法典的規模和重要性,法院認為 11500 行法典只是一個更大整體的一小部分。作為程式介面的一部分,複製的字串與程式設計師使用的其他(非 Oracle)程式碼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谷歌複製這段程式碼並不是因為它的完美或功能優勢,而是因為它使程式設計師能夠在智慧型手機的新運算環境中使用現有技能。

讓我們記住,2012 年,一位具有程式設計經驗的法官同意 Google 的立場,並認識到形成 API 的名稱樹是命令結構的一部分 - 與特定功能相關的一組字元。這樣的一組命令被版權法解釋為不受版權保護,因為命令結構的重複是確保相容性和可移植性的先決條件。因此,方法的聲明和標頭描述的行的身份並不重要 - 要實現類似的功能,形成 API 的函數名稱必須匹配,即使功能本身的實現方式不同。由於表達一種想法或功能只有一種方式,因此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相同的聲明,並且沒有人可以壟斷這種表達方式。

Oracle提出上訴,並讓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推翻了這項判決——上訴法院承認Java API是Oracle的智慧財產權。此後,Google改變策略,試圖證明Java API在Android平台的實作是合理使用的,這次嘗試獲得了成功。谷歌的立場是,創建便攜式軟體不需要 API 許可,並且複製 API 以創建相容的功能等效物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谷歌表示,將 API 歸類為智慧財產權將對產業產生負面影響,因為它會破壞創新的發展,而創建相容的功能類似的軟體平台可能會成為訴訟的主題。

甲骨文第二次提起上訴,該案再次得到對其有利的複審。法院裁定,「合理使用」原則不適用於Android,因為該平台是谷歌出於自私目的而開發的,不是透過直接銷售軟體產品來實現的,而是透過對相關服務和廣告的控制來實現的。同時,Google透過與其服務互動的專有 API 保留對使用者的控制,禁止使用該 API 來創建功能類似物,即Java API 的使用不限於非商業用途。對此,谷歌向最高法院提出請願書,美國最高法院重新考慮應用程式介面(API)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問題,並做出了有利於谷歌的最終判決。

來源: opennet.ru

添加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