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數字金融資產和數字貨幣的新 RF 立法

關於數字金融資產和數字貨幣的新 RF 立法

在俄羅斯聯邦,自01年2021月31.07.2020日起,259年XNUMX月XNUMX日第XNUMX-FZ號聯邦法“關於數字金融資產、數字貨幣以及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以下簡稱“法律”)。該法律對現有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參見。 俄羅斯聯邦居民加密貨幣運營的法律問題 // Habr 2017-12-17)俄羅斯聯邦使用加密貨幣和區塊鏈的法律制度。

考慮該法定義的基本概念:

分佈式賬本

根據第 7 條。 1 定律:

就本聯邦法而言,分佈式賬本被理解為一組數據庫,其中包含的信息的身份根據已建立的算法(算法)得到保證。

這個定義絕不是傳統意義上的分佈式賬本的定義,正式意義上的任何一組定期執行複制和/或備份的數據庫。 應該記住,任何數據庫以及一般軟件都是在既定算法的基礎上工作的。 也就是說,從形式上來說,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多個數據庫同步數據的系統都是“分佈式賬本”。 從01.01.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任何銀行信息系統都將正式被視為“分佈式賬本”。

當然,分佈式賬本的真正定義是完全不同的。

是的,標準 ISO 22739:2020 (en) 區塊鍊和賬本分配技術 - 詞彙,給出了區塊鍊和分佈式賬本的以下定義:

區塊鍊是一個分佈式註冊表,其中確認的塊使用加密鏈接組織在順序添加的鏈中。
區塊鏈的組織方式不允許更改記錄,並代表賬本中已完成的某些不可變記錄。

分佈式註冊表是分佈在一組分佈式節點(或網絡節點、服務器)中並使用共識機制在它們之間同步的(記錄)註冊表。 分佈式註冊表的設計方式是: 防止更改記錄(在註冊表中); 提供添加但不能更改記錄的能力; 包含經過驗證和確認的交易。

看來,該法對分佈式註冊管理機構的錯誤定義並非偶然,而是有意為之,該法對“信息系統”的要求就證明了這一點,其中還包括“基於信息系統的信息系統”。在分佈式註冊表上”。 這些要求使得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顯然不是在談論該術語普遍接受的含義中的分佈式賬本。

數字金融資產

根據第 2 條。 1 定律:

數字金融資產是數字權利,包括貨幣債權、行使權益性證券權利的可能性、參與非公開發行股份公司資本的權利、要求轉讓權益性證券的權利等。根據本聯邦法規定的方式發行數字金融資產的決定,其發行、核算和流通只能通過在基於分佈式登記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信息中進行(更改)記錄來實現系統。

“數字權利”的定義包含在 藝術。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 141-1 條:

  1. 數字權利在法律、義務和其他權利中得到承認,其內容和行使條件根據符合法律規定標準的信息系統規則確定。 數字權的行使、處置,包括轉讓、質押、以其他方式負擔或限制數字權的處置,只能在信息系統中進行,而無需求助於第三方。
  2.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數字權利的所有者是按照信息系統規則有機會處分該權利的人。 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和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另一個人被視為數字權利的所有者。
  3. 基於交易的數字權利的轉讓不需要該數字權利責任人的同意。

由於 DFA 在法律中被稱為數字權利,因此應假定它們受第 141 條規定的約束。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 1-XNUMX 條。

然而,並非所有數字權利都被法律定義為數字金融資產,例如《實用數字權利》中定義的“實用數字權利”。 藝術。 8 02.08.2019年259月20.07.2020日第XNUMX-FZ號聯邦法(於XNUMX年XNUMX月XNUMX日修訂)“關於利用投資平台吸引投資和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不適用於CFA。 DFA 僅包括四種類型的數字版權:

  1. 金錢索賠,
  2. 行使發行證券權利的可能性,
  3. 參與非公眾股份公司資本的權利,
  4. 要求轉讓發行級證券的權利

現金債權是貨幣轉移的債權,因為俄羅斯聯邦的盧布或外幣。 順便說一句,比特幣和以太幣等加密貨幣不是貨幣。

可發行證券根據 藝術。 2 22.04.1996 年 39 月 31.07.2020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XNUMX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修訂)“證券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任何證券:

  • 根據本聯邦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確定受認證、轉讓和無條件行使的財產權和非財產權的總量;
  • 由問題或附加問題放置;
  • 無論購買證券的時間如何,在一次發行中具有同等的行使權利的範圍和條款;

俄羅斯立法包括股票、債券、發行人期權和俄羅斯存託憑證等股本證券。

還應取消的是,俄羅斯聯邦的CFA僅包括非公有製股份公司的參股權,而不包括其他商業公司的參股權,特別是不包括有權參與在俄羅斯聯邦註冊的有限責任公司。 在此應考慮到,在其他司法管轄區註冊的公司或公司可能並不完全符合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商業實體的定義。

數字貨幣

根據第 3 條。 1 定律:

數字貨幣是信息系統中包含的一組電子數據(數字代碼或名稱),作為支付手段提供和(或)可以被接受,該支付手段不是俄羅斯聯邦的貨幣單位,外國國家和(或)國際貨幣或記賬單位,和(或)作為投資,並且沒有人對此類電子數據的每個所有者承擔責任,但運營商和(或)節點除外信息系統,其僅有義務確保遵守發布這些電子數據的程序,並根據其規則實施在此類信息系統中進行(更改)條目的操作。

目前尚不完全清楚“國際貨幣或會計單位”的含義,再次,純粹形式上,可以將其視為 Ripple 或比特幣,因此,它們不會受到俄羅斯聯邦數字貨幣立法規定的限制。 但我們仍然假設在實踐中,瑞波幣或比特幣將被準確地視為數字貨幣。

“沒有人對此類電子數據的每個所有者負責”這一條款表明,我們談論的是比特幣或以太幣等經典加密貨幣,它們是集中創建的,並不意味著任何人的義務。

如果這種支付方式意味著一個人的貨幣義務(某些穩定幣就是這種情況),那麼此類工具在俄羅斯聯邦的流通在俄羅斯銀行批准的信息系統之外或不通過註冊交易所流通將是非法的運營商,因為此類工具屬於 CFA 定義範圍內。

根據法律規定,俄羅斯聯邦居民有權擁有、買賣、借用、出借、捐贈、繼承數字貨幣,但無權用其支付貨物、工程和費用。服務(該法第 5 條第 14 款):

屬人法為俄羅斯法律的法人實體、在俄羅斯聯邦境內設立的國際組織和外國法人實體的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其他單獨分支機構、公司和其他具有民事法律能力的法人實體、實際居住在俄羅斯境內的個人聯盟在連續 183 個月內至少 12 天,無權接受數字貨幣作為其(他們)轉讓的商品、他們(他們)執行的工作、他們(他們)提供的服務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對價一種允許人們以數字貨幣支付商品(作品、服務)的方式。

也就是說,俄羅斯聯邦的居民可以從非居民那里以美元購買數字貨幣,然後以盧布的價格出售給居民。 同時,發生這種情況的所使用的信息系統可能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根據本法發布DFA的信息系統的要求。
但俄羅斯聯邦居民不能接受數字貨幣作為付款方式,也不能用數字貨幣支付商品、工程、服務。

這與俄羅斯聯邦使用外幣的製度類似,但需要強調的是,CB不是外幣,而且外幣法的規則並不直接適用於CB。 俄羅斯聯邦居民還有權擁有、買賣外幣。 但不允許使用美元等付款方式。

該法律沒有直接談到將數字貨幣引入俄羅斯經濟公司法定資本的可能性。 在俄羅斯聯邦,這種做法已經發生,比特幣被注入 Artel 公司的授權資本,這是通過電子錢包訪問權的轉移而正式化的(參見。 卡羅琳娜·塞林格 (Karolina Salinger) 比特幣首次注入俄羅斯公司的法定資本 // Forklog 25.11.2019/XNUMX/XNUMX)

由於對法定資本的出資不屬於出售作品或服務的交易,我們認為本法並不禁止今後進行此類交易。

正如我們之前指出的(參見 俄羅斯聯邦居民加密貨幣運營的法律問題 // Habr 2017-12-17)在該法在俄羅斯聯邦生效之前,對加密貨幣的運營沒有任何限制,包括其與商品、作品、服務的交換。 因此,俄羅斯聯邦居民在該法生效前出售其商品、作品、服務以換取數字貨幣時收到的“數字貨幣”,在該法生效後應被視為合法獲得財產。

數字貨幣所有者的司法保護

在第 6 條中。 該法第 14 條載有以下規定:

本條第 5 款所述人員的請求(那些。 俄羅斯聯邦居民 - 作者)與擁有數字貨幣相關的,僅當其告知擁有數字貨幣的事實以及按照俄羅斯立法規定的方式進行民法交易和(或)使用數字貨幣進行操作時,才受到司法保護稅費聯盟。

因此,該法規定,對於俄羅斯聯邦居民來說,只有向稅務局提供信息,與擁有數字貨幣相關的權利才受到司法保護,而對於非居民則沒有此類限制。

那些。 如果一個人在連續 183 個月內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居住少於 12 天,並且將數字貨幣借給他人,那麼無論他是否通知稅務局,他都可以在俄羅斯法院追回貸款金額交易,但如果他是居民RF,則如果確定原告沒有向稅務機關通報該貸款,則必須拒絕接受或滿足本文含義內的貸款返還索賠交易。

當然,這是違憲規範,法院在實踐中不應適用。
第 1 部分藝術。 19 俄羅斯聯邦憲法規定,法律和法院面前人人平等,非居民不應比居民享有更多的司法保護。
但是,即使對非居民實行這樣的限制,它仍然是違憲的,因為。 第 1 部分藝術。 46 俄羅斯聯邦憲法保障每個人對其權利的司法保護。
還應該考慮到 藝術。 6 在俄羅斯聯邦生效的《歐洲保護人權公約》保障每個人在發生民事權利和義務糾紛時獲得審判的權利。

信息系統和信息系統運營商。

第 9 頁 藝術。 該法第 1 條規定:

本聯邦法中使用的術語“信息系統”和“信息系統運營商”具有 27 年 2006 月 149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關於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所定義的含義。

27.07.2006 年 149 月 XNUMX 日《信息、信息技術和信息保護》聯邦法 N XNUMX-FZ 包含以下信息系統(第 3 條第 2 條)和信息系統運營商(第 12 條第 3 條)的定義:

信息系統——數據庫中包含的一組信息以及確保其處理的信息技術和技術手段
信息系統運營商 - 從事信息系統運營(包括處理其數據庫中包含的信息)的公民或法人實體。

該法律對可以記錄數字金融資產流通的信息系統提出了多項要求。 這些要求使得從技術上講,這樣的信息系統絕不可能是這些術語普遍接受的意義上的區塊鍊或分佈式賬本。

我們特別講的是這樣一個信息系統(以下簡稱IS)必須有一個“信息系統運營者”。

只有將該決定發佈在 IP 運營商的網站上,才能做出頒發 DFA 的決定。 換句話說,如果運營商拒絕在其網站上發布此類決定,則無法根據法律發布 DFA。

知識產權運營商只能是俄羅斯法人實體,並且只有在被俄羅斯銀行列入“信息系統運營商登記冊”後(該法第 1 條第 5 款)。 當運營商被排除在登記冊之外時,IS 中 DFA 的運營將被暫停(該法第 10 條第 7 條)。

發行 IS 的 IS 運營商有義務確保能夠應數字金融資產所有者的請求恢復數字金融資產所有者對信息系統記錄的訪問,如果這種訪問已被他遺失(該法第1 條第1 款、第6 款)。 然而,它沒有具體說明“訪問”的含義,無論是讀訪問還是寫訪問,從第 2 條的含義來看。 6、我們可以假設運營商仍應完全控制用戶的權利:

進行數字金融資產發行的信息系統的運營者有義務根據已生效的司法法案、執行文件、包括執行官的決定、其他機構和官員在履行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的職能時的行為或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頒發的、規定轉讓的繼承權證明不遲於該運營商信息系統收到相關請求之日的次一營業日,按照普遍繼承順序對某類數字金融資產進行處置

根據第 7 條的規定。 該法第 6 條:

非合格投資者購買符合俄羅斯央行根據本聯邦法第 9 條第 4 部分確定的標準的數字金融資產的後果,包括該人被非法認定為合格投資者,是指對發行此類數字金融資產的信息系統運營者施加的義務,應購買數字金融資產的特定人的要求,有義務購買這些數字金融資產其財產由其自行承擔,並償還其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在與DFA的交易中,只有合格投資者才能進行收購,DFA的轉讓只有在IP運營商批准的情況下才能進行。

俄羅斯聯邦關於終審法院的立法範圍。

根據第 5 條的規定。 該法第 1 條:

俄羅斯法律適用於根據本聯邦法,包括外國人參與的數字金融資產的發行、記賬和流通所產生的法律關係。

如果我們純粹形式化地對待這一措辭,那麼俄羅斯法律僅適用於那些已發行的金融資產,其會計和流通完全按照該法律的規定進行。 如果它們不是以這種方式發生,那麼俄羅斯法律根本不適用於它們。 即使交易的所有參與者都是俄羅斯聯邦居民,所有服務器都在俄羅斯聯邦,交易標的是俄羅斯公司的股份或貨幣義務,但知識產權並不能按照法律規定發揮作用,那麼它就超出了俄羅斯法律的範圍。 結論絕對合乎邏輯,但很奇怪。 也許該法律的製定者想說的是別的東西,但他們以自己的方式製定了它。

另一種可能的解釋是,俄羅斯法律適用於法律中描述的任何 DFA,甚至適用於外國人。 換句話說,如果交易標的符合法律中CFA的定義,即使交易當事人是外國人,該交易也應適用俄羅斯法律。 換句話說,根據這一解釋,俄羅斯法律適用於世界上所有證券交易所交易屬於俄羅斯法律下 CFA 定義的債券和其他工具的活動。 我們認為,這樣的解釋仍然是非法的,因為如果存在電子債券和其他屬於 CFA 概念的資產的交易,我們不能假設該法可以規範東京或倫敦證券交易所的活動。

在實踐中,我們假設俄羅斯聯邦居民將禁止訪問任何不符合該法律要求的“信息系統”,即任何未經俄羅斯銀行批准的行為,包括外彙和基於區塊鏈的系統,但通過“數字金融資產交易運營商”除外(參見該法第 1 條第 10 款)。

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所運營商

根據藝術的第 1 部分。 該法第 10 條(突出顯示 - 作者):

數字金融資產的買賣交易,與數字金融資產相關的其他交易,包括以一種類型的數字金融資產交換另一種類型的數字金融資產或者法律規定的數字權利,包括 根據外國法律組織的信息系統中發行的數字金融資產的交易,以及同時包含數字金融資產和其他數字權利的數字權利交易,通過 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所運營商,通過收集和比較對此類交易的不同請求或通過自費參與與數字金融資產的交易作為此類交易的一方以保護第三方的利益,確保與數字金融資產的交易的完成。

這就是區塊鏈開始的地方。

正如我們上面已經確定的,根據俄羅斯聯邦的法律,不可能使用區塊鏈發行DFA,根據該法律,任何信息系統,包括“分佈式賬本”,都必須嚴格中心化。

然而,本條規定俄羅斯聯邦居民有權使用根據外國法律組織的信息系統(即不再需要遵守俄羅斯法律要求的信息系統)發行的數字金融資產進行交易,如果這樣交易由數字金融資產交易運營商(以下簡稱“OOCFA”)提供。

OOCFA 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兩種方式確保此類交易的完成:

1) 通過收集和比較此類交易的分歧訂單。
2) 作為第三方利益交易的一方,自費參與數字金融資產交易。

法律中沒有明確說明這一點,但是,OOCFA 似乎可以用金錢出售和購買數字貨幣(在與俄羅斯聯邦居民的交易中用盧布,在與非居民的交易中用外幣)。

同一人可以是數字金融資產交易所的運營者和進行數字金融資產發行和流通的信息系統的運營者。

根據該法則,OOCFA 被證明是加密貨幣交易所的一種類似物。 俄羅斯央行將維護“數字金融資產交易運營商登記冊”,只有登記冊中的人員才能開展此類活動。

因此,俄羅斯聯邦的 OOCFA 可以充當“外國”分散系統之間的網關(在我們看來, 乙太坊)以及俄羅斯聯邦的金融體系。 就像上 加密貨幣交易所OCFA中的用戶賬戶可以體現去中心化系統中發行的資產的權利,甚至可以從一個用戶的賬戶轉移到另一個用戶的賬戶,以及進行貨幣買賣。 在俄羅斯聯邦不可能直接用CV買CFA,但是OGCF可以提供一個機會,可以賣CV換錢,用同樣的錢買CFA。

換句話說,在集中式“外國”系統中發行的DFA 的交易可以在集中式IS 中進行,特別是,它們可以從去中心化系統的外國交易對手處接收,或者在輸出到去中心化系統時轉讓給外國交易對手。

例如:OOCFA可以為俄羅斯聯邦居民提供購買以太坊區塊鏈上發行的某種類型的DFA的服務。 以太坊系統中獲取的資產位於 OCFA 的地址(根據法律規定 OCFA 可以這樣做),並且在 OCFA 作為運營者的信息系統中,該資產將被反映在俄羅斯聯邦居民的賬戶中。 這甚至使俄羅斯居民更容易使用此類資產,如果他使用使用登錄名和密碼訪問的集中式系統比使用基於加密密鑰的分散式系統更常見,那麼丟失密鑰,例如,並不意味著訪問恢復的可能性。

在 DFA 賬戶上擁有 DFA 的俄羅斯聯邦居民可以在 DFA 的幫助下出售或交換這些 DFA,交易的另一方可以是擁有相同 DFA 賬戶的居民,也可以是使用分散的“外國”系統的非居民。

數字資產的示例。

區塊鏈上的股份/公司股份。

世界上第一家其股票在以太坊區塊鏈上以代幣合法計價的公司於 2016 年在馬紹爾群島共和國註冊 公司 CoinOffering Ltd。 在 憲章 公司有以下規定:

公司股票由嵌入地址的智能合約中以電子方式發行的代幣代表 0x684282178b1d61164FEbCf9609cA195BeF9A33B5 在以太坊區塊鏈上。

公司股份的轉讓只能以代表指定智能合約中股份的代幣轉讓的形式進行。 任何其他形式的股份轉讓均不被視為有效。

以 CoinOffering Ltd 為例。 這些規則是根據公司章程本身並利用自由管轄權制定的。 有關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 在區塊鏈上發行、管理和交易股票,如 CoinOffering // FB,2016-10-25

目前,有些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明確規定可以在區塊鏈上維護股份/股東名冊,特別是美國特拉華州(見下文)。 特拉華州通過法律允許公司使用區塊鏈技術發行和跟踪股票 和懷俄明州(參見 Caitlin Long 懷俄明州 13 項新的區塊鏈法律意味著什麼? // 福布斯,2019-03-04)

現在有一些項目開發利用這些州的法律在區塊鏈上發行電子股票的平台,例如, 加密股應用程序

新法律為在俄羅斯聯邦建立類似結構提供了機會。 也可以是外國公司形式的混合結構,例如在美國,該公司在去中心化區塊鏈上發行了代幣化股票,並且在俄羅斯聯邦設有子公司,這些代幣化股票可以購買(俄羅斯聯邦居民根據新法律通過俄羅斯數字交易所運營商金融資產出售和出售)。

電子賬單。

該法所指的第一類CFA是“金錢債權”。
可以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的最方便、最普遍的貨幣債權類型是 匯票。 本票通常是一種非常方便且經過深思熟慮的結算工具,而且可以說它是古老的,並且已經有很多實踐。 在區塊鏈上實現票據流通將是非常有趣的,特別是因為法律中的 CFA 概念立即暗示了這一點。

然而,藝術。 4 11 年 1997 月 48 日聯邦法 N XNUMX-FZ“關於可轉讓票據和期票” 安裝:

匯票和本票只能以紙質形式(硬拷貝)

是否有可能同時實施第 2 條第 1 款中提到的“數字權利,包括貨幣債權”? XNUMX 區塊鏈上代幣形式的法律?

我們相信這是可能的,基於以下幾點:

在俄羅斯聯邦運營 旨在解決有關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衝突的 1930 年日內瓦公約.
藝術。 本公約第 3 條規定:

匯票或本票項下義務的接受形式由簽署這些義務的國家的法律決定。

也就是說,藝術。 4 湯匙。 4 11 年 1997 月 48 日聯邦法 N XNUMX-FZ“關於可轉讓票據和期票” 必須遵守藝術的規定。 3 1930 年日內瓦公約,旨在解決有關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衝突.

如果匯票項下的義務是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簽署的,則如果匯票項下的義務是在不禁止電子形式匯票的地方簽署的,則這種簽署只能以紙質形式簽署。法案,憑藉條文 1930 年日內瓦公約,旨在解決有關匯票和本票的某些法律衝突 即使在俄羅斯聯邦領土上和/或由俄羅斯聯邦居民擁有也是有效的。 為了符合該法律的要求,可以採用混合設計,其中根據外國法律發行的票據可以在俄羅斯聯邦被視為 CFA(貨幣債權),並通過 CFA 交易所運營商獲得/轉讓由俄羅斯聯邦居民簽發,即使根據俄羅斯法律正式不被視為本票(根據第4 條的規定) 11 年 1997 月 48 日聯邦法 N XNUMX-FZ“關於可轉讓票據和期票”)

例如,可以在平台上開具符合英國法律規則的電子賬單 cryptonomica.net/匯票 (見。 俄語描述)。 票據的發行地和票據的支付地可能在英國,但俄羅斯居民可以通過數字金融資產交換的運營商獲取和轉讓此類DFA,並且它們在中心化信息系統中的流通是可能,其經營者根據該法的規定是俄羅斯聯邦居民。

結論。

總的來說,與俄羅斯聯邦目前的情況相比,該法律對數字貨幣的使用提出了重大限制。 與此同時,它為與“數字金融資產”(DFA)合作提供了有趣的機會,但這需要俄羅斯銀行註冊的信息系統運營商和數字金融資產交易運營商採取適當的方法。

預印本.
作者: 維克托·阿格耶夫, 安德烈·弗拉索夫

文獻、鏈接、來源:

  1. 31.07.2020 年 25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關於數字金融資產、數字貨幣和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 // Garant
  2. 31.07.2020 年 259 月 XNUMX 日第 XNUMX-FZ 號聯邦法“關於數字金融資產、數字貨幣和俄羅斯聯邦某些立法法案的修正案” // ConsultantPlus
  3. ISO 22739:2020 區塊鍊和分佈式賬本技術 - 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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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在區塊鏈上發行、管理和交易股票,如 CoinOffering // FB,2016-10-25
  7. CoinOffering Ltd. 公司章程
  8. 特拉華州通過法律允許公司使用區塊鏈技術發行和跟踪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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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V. Ageev 俄羅斯聯邦居民加密貨幣運營的法律問題 // Habr 2017-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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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卡羅琳娜·塞林格 (Karolina Salinger) 觀點:不完善的《CFA 法律》比沒有監管好 // Forklog 2020-08-05
  18. 卡羅琳娜·塞林格 (Karolina Salinger) 比特幣首次注入俄羅斯公司的法定資本 // Forklog 25.11.2019/XNUMX/XNUMX
  19. 比特幣根據章程記入貸方。 虛擬貨幣首次注入俄羅斯公司資本 // 《生意人報》216 年 25.11.2019 月 7 日第 XNUMX/P 號,第 XNUMX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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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數字版權中心《數字金融資產法》是加密貨幣監管的理論一步

來源: www.hab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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