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M、微軟和 Mozilla 在甲骨文訴訟中支持谷歌

IBM、微軟、Mozilla、知識共享、開源倡議、維基媒體基金會、軟體自由保護協會 (SFC) 以及許多其他協會和公司(總計 21) 作為獨立參與者(牛mic)谷歌和甲骨文在最高法院重新提起了與在 Android 平台中使用 Java API 相關的訴訟。 這些公司利用第三方參與審判的權利,向法院提供了對訴訟程序的專家評估意見,該第三方與其中一方無關,但對法院做出適當的決定感興趣。 最高法院預計六月做出決定。

IBM公司 開源電腦介面的版權保護可能會損害業務並減慢創新速度,因此各種規模的公司都應該能夠在其開發中使用開放 API。 微軟 相信Google 對 Java API 的使用是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 莫茲拉 版權法不應適用於 API,開發人員應該能夠安全地使用 API,以確保產品的可移植性並創建替代解決方案。

讓我們回憶一下2012年一位有程式設計經驗的評審 同意 與谷歌的立場和 認可構成 API 的名稱樹是命令結構的一部分 - 與特定功能相關的一組字元。 這樣的一組命令被版權法解釋為不受版權保護,因為命令結構的重複是確保相容性和可移植性的先決條件。 因此,方法的聲明和標頭描述的行的身份並不重要 - 要實現類似的功能,形成 API 的函數名稱必須匹配,即使功能本身的實現方式不同。 由於表達一種想法或功能只有一種方式,因此每個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相同的聲明,並且沒有人可以壟斷這種表達方式。

甲骨文在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提起上訴並獲勝 推翻決定 - 上訴法院承認 Java API 是 Oracle 的智慧財產權。 此後,Google改變策略,試圖證明Java API在Android平台的實作是合理使用的,而這項嘗試 是成功的。 谷歌的立場是,創建便攜式軟體不需要 API 許可,並且複製 API 以創建相容的功能等效物被認為是「合理使用」。 谷歌表示,將API歸類為智慧財產權將對產業產生負面影響,因為它會破壞創新的發展,而創建相容的功能類似的軟體平台可能會成為訴訟的主題。

甲骨文第二次提起上訴,案件再度敗訴 修改 對她有利。 法院裁定,「合理使用」原則不適用於Android,因為該平台是谷歌出於自私目的而開發的,不是透過直接銷售軟體產品來實現的,而是透過對相關服務和廣告的控制來實現的。 同時,Google透過與其服務互動的專有 API 保留對使用者的控制,禁止使用該 API 來創建功能類似物,即Java API 的使用不限於非商業用途。

來源: opennet.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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