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法官眼中的加密貨幣

俄羅斯法官眼中的加密貨幣

「加密貨幣」的概念在俄羅斯並未獲得法律認可。 「數位資產」法案已經制定兩年了,但尚未得到國家杜馬二讀審議。此外,在最新版本中,「加密貨幣」一詞已從法案文本中消失。央行多次談論加密貨幣,但這些聲明大部分都是負面的。因此,央行總裁最近 他說,它反對數位形式的私人貨幣,因為如果它開始取代政府貨幣,可能會破壞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

儘管加密貨幣交易不受特殊法規的監管,但在涉及加密貨幣的案件中,已經形成了一定的司法實踐。通常,涉及加密貨幣的法院判決文本在這一部分以及加密貨幣判決的動機上都是一致的。通常,加密貨幣會出現在多個案件的法庭案件中,我們將在下面討論。這些是對加密貨幣的投資及其購買、採礦、封鎖含有加密貨幣資訊的網站,以及與銷售毒品相關的案件,其中以加密貨幣向買家付款。

購買加密貨幣

羅斯托夫地區法院 P·P°SЏRІReR“的,加密貨幣資產沒有法律保護,並且指定類型虛擬貨幣的所有者「存在損失投資於該資產的資金的風險,且無法償還」。在該案中,原告試圖從女友那裡追回不當得利,並向女友轉出了一定數量的比特幣。他透過在證券交易所買賣加密貨幣賺錢,並透過女友的卡片從比特幣中提取了近600萬盧布。當她拒絕退還錢時,他訴至法院,但法院駁回了訴訟請求。法院表示,俄羅斯有關加密貨幣的關係尚未受到監管,比特幣不被承認為電子貨幣,並且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普遍禁止其發行。因此,法院表示,「數位金融資產(加密貨幣)兌換盧布的行為不受俄羅斯聯邦現行立法的監管。因此,D.L. Skrynnik 是其本部分論點的可接受證據。沒有向法庭提供。”

加密貨幣不僅可以在線上購買,還可以透過 cryptomat 購買。這些是購買加密貨幣的機器。加密貨幣的操作不受法律監管,但自去年以來,執法人員開始沒收它們。因此,從 BBFpro 扣押了 22 台加密 ATM 機 發生了 一年前。然後執法人員竟然這麼做了 未經檢察官辦公室事先請求。執法人員自己表示,他們是根據中央銀行的一封信代表總檢察長這樣做的,中央銀行對加密貨幣持批評態度。針對加密貨幣 ATM 機所有者的判決仍在進行中。例如,伊爾庫茨克地區仲裁法院於 2019 年 XNUMX 月承認沒收 BBFpro 加密 ATM 的行為合法,並駁回上訴。

投資加密貨幣

原告投資 MMM 比特幣,每月獲得 10% 的利潤。他失去了投資並上了法庭。然而,法院 拒絕 他在賠償中表示:“交易加密貨幣的活動存在風險,此類資產沒有法律保護,其法律地位未明確,此類虛擬貨幣的所有者存在損失投資資金的風險。”不可償還的資產。”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訴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返還投資加密貨幣的資金。法院 P·P°SЏRІReR“的投資加密貨幣交易所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管轄,原告無權向其居住地法院提起本案。俄羅斯聯邦《消費者權利保護法》不適用於加密貨幣交易,因為購買數位產品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在俄羅斯,根據該法律,在參與 ICO 時,您不能向法庭要求收回購買代幣的資金。

一般來說,銀行對加密貨幣交易持懷疑態度。如果進行此類交易,他們可以凍結帳戶。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就是這麼做的,法院也站在了一邊。俄羅斯聯邦儲蓄銀行的使用者協議規定,如果銀行懷疑某張卡片的交易是為了使犯罪所得合法化或資助恐怖主義,該銀行可以凍結該卡。在這種情況下,銀行不僅凍結了該卡,還 起訴 為不當得利。

但將加密貨幣投資於組織的授權資本成為可能。 2019 年 XNUMX 月,聯邦稅務局 首次註冊 將加密貨幣引入授權資本。 Artel公司的創始人包括一名投資者,他向法定資本貢獻了0,1比特幣,以換取該項目的5%。為了將加密貨幣添加到授權資本中,對電子錢包進行了評估,並制定了接受和轉移其登入名稱和密碼的行為。

礦業

原告 要求的 由於比特幣匯率下跌,他認為挖礦太耗能,在經濟上不可行,因此終止了購買挖礦設備的合約。法院認為,加密貨幣匯率的變化並不構成重大情況變化,可以作為終止買賣協議的理由。上訴被駁回。

法院認為採礦設備是用於商業活動的商品,而不是個人和家庭使用的商品。加密貨幣 在這種情況下 法院稱之為「一種貨幣手段」。法院決定退還已購買商品的貨款,但拒絕賠償精神損害,因為被告沒有對特定公民造成精神和身體傷害。原告購買了17單位的貨物,法院表示,即使是XNUMX單位的採礦貨物也是創業活動的證據。

在另一件事上 被考慮 埃爾肖夫下令從赫羅莫夫購買挖礦設備並進一步挖礦,開採的比特幣被發送到埃爾肖夫的帳戶。開採了 9 個比特幣,之後 Ershov 表示他不會支付設備和挖礦成本,因為加密貨幣挖礦的效率下降了。採礦設備是代表埃爾紹夫購買的。法院滿足了赫羅莫夫關於收取貸款協議項下的資金、利息和法律費用的要求。

第四種情況 原告因未獲得預期的採礦利潤而訴至法院。法院駁回了這項訴訟請求,理由是比特幣不屬於電子貨幣或支付系統的定義,不是外幣,不屬於民事權利客體,並且「所有以比特幣轉帳的交易都進行」。由其所有者自行承擔危險和風險。”據法院稱,Baryshnikov A.V.和 Batura V.N. 在同意提供採礦服務的條款後,承擔因延遲或無法進行電子轉帳而可能對其造成的任何財務損失和/或損害(損失)的風險。”法院還表示,損失不可能是由於他們提供的服務品質不足造成的,而是由於比特幣市場的下跌造成的。

封鎖含有加密貨幣資訊的網站

去年我們 писали 關於封鎖含有加密貨幣資訊的網站的案例。儘管這些決定沒有足夠的動機,也沒有法律依據,而且我們已經建立了透過上訴推翻此類非法決定的做法,但俄羅斯法官繼續做出封鎖包含加密貨幣資訊的門戶網站的決定。因此,早在2019 年XNUMX 月,哈巴羅夫斯克地方法院就封鎖了一個含有比特幣資訊的網站,裁定:「識別網路資訊和通訊網路中地址為俄羅斯聯邦禁止的信息和傳播。”

在做出此類決定時,法院參考了俄羅斯央行 27.01.2014 年 XNUMX 月 XNUMX 日的解釋,例如哈巴羅夫斯克地區法院在 實際上。央行的解釋稱,虛擬貨幣交易本質上是投機性的,可能涉及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此外,法官在判決中提到 115-FZ「關於打擊犯罪所得合法化(洗錢)和資助恐怖主義」。同時,有關加密貨幣的資訊不適用於法外封鎖網站的理由,該網站可以由 Roskomnadzor、內政部和其他部門進行。只有在檢察官發表聲明認為有關加密貨幣的資訊威脅公共基金會後,法院才會決定封鎖包含此類資訊的網站。

毒品

2019年,奔薩地區法院 被判刑 用於非法毒品銷售。在案例資料中,提到加密貨幣作為結算貨幣。法院提請注意被告使用比特幣接受付款的事實,因為他們的電子帳戶是匿名的。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對審查證據的分析,法院還確定了 V.A. Vyatkina、D.G. Samoilov 的行為。和斯圖普尼科娃 A.P.直接意圖使用比特幣加密貨幣進行金融交易,因為被告知道這種類型的支付,就像比特幣加密貨幣本身一樣,不用於俄羅斯聯邦境內的官方支付交易。此外,通過這種方式,被告將他們明顯通過犯罪手段獲得的資金合法化,而這種方式本身就使執法機構很難查明這些事實。”

否則 法院駁回了被告的說法,即他認為自己是在銷售類固醇而不是毒品。他被認為意識到犯罪的原因之一是「意圖透過這些行為獲得加密貨幣的獎勵」。**」有趣的是,加密貨幣的名稱隱藏在已發布的法院判決中。

俄羅斯法官眼中的加密貨幣

來源: www.hab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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